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资产评估师登记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欧洲杯在线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行业党建、统战、群团等工作;
(十二)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通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和依法认定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为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具体实施方案,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批准下一届全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方案;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增补理事,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如果常务理事会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需经理事会选举程序,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监事会。监事不得担任本会理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本会财务状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相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专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九章 行业党委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成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
第二十九条 行业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行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财政厅党组和上级行业党委的有关部署;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建规划;
(三)指导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四)指导全省行业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指导和保障本会权力机构及其常设机构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党委的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组织制度执行,换届时间应与理事会换届保持相对一致,换届事宜由上一届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行业党委办公室为行业党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党建各项工作事宜。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ando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sdas。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2015年7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