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资〔2017〕63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取得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请于10月15日前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提交执业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提交山东省财政厅进行批量公告。
二、原取得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机构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请于10月15日前交回执业资格证书,机构整改后再到山东省财政厅备案,相关材料提交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三、《办法》发布之前,已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请于10月15日前到山东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手续;在《办法》发布之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备案公告后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新设及变更备案所需表格材料与办事流程均已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请自行查阅。
六、如有其他不明确事项,或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向山东省财政厅咨询或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