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查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起草了《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 冉祥俊
联系电话:0531-82919675
电子信箱: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